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「無咎」。
[疏]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「無咎」也。
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二獨應於陽,則「失上下」也。
[疏]正義曰:釋所以無咎之義。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「無咎」也。
「蔑」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「剝」其辨也。稍近於「床」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[疏]「六二」至「蔑貞凶」。
◎正義曰:「剝床以辨」者,辨,謂床身之下,無足之上,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「辨」,是漸近人身,故云「剝床以辨」也。
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「凶」也。初六「蔑貞」,但小削而已,六二「蔑貞」,是削之甚極,故更云「蔑貞凶」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云「未有與」也。言無人與助之也。
◎注「蔑猶甚極」至「物所棄也」。
◎正義曰:「蔑猶甚極之辭」者,初既稱「蔑」,二又稱「蔑」,「蔑」上複「蔑」,此為蔑甚極,故云「蔑猶甚極之辭」也。
「蔑」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「蔑」為「削」。
「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」者,物之所處謂床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床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床,故云「轉欲滅物之所處」也。
床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「剝床以足」,猶云剝床之足也。「蔑」猶削也。剝床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剝床以足」者,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床之足,言床足已「剝」也。下道始滅也。
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「凶」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釋剝床以足」之義。床在人下,足又在床下。今剝床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