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於「滅耳」,及首非誡,「滅耳」非懲,凶莫甚焉。
[疏]「《象》曰」至「滅耳凶」。
正義曰:「何校滅耳凶」者,「何」謂簷何,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簷枷械,滅沒於耳,以至誥沒。以其聰之不明,積惡致此,故《象》云「聰不明」也。
◎注「處罰之極」至「凶莫甚焉」。
◎正義曰:「罪非所懲」者,言其惡積既深,尋常刑罪,非能懲誡,故云「罪非所懲」也。
「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」者,若罪未及首,猶可誡懼歸善也。罪巳「及首」,性命將盡,非複可誡,故云「及首非誡」也。
校既「滅耳」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「滅耳非懲」也。
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於不可解也。
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: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「貞厲」而「無咎」也。
[疏]「《象》曰」至「貞厲無咎」。
◎正義曰:「噬乾肉」者,乾肉,堅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此治罪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「噬乾肉」也。
「得黃金」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居於中是黃也,「以柔乘剛」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剛,「能行其戮,剛勝者」也。故曰「得黃金」也。
「貞厲無咎」者,巳雖不正,刑戮得當,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。位雖不當,而用刑得當,故《象》云「得當」也。
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「噬乾胏」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噬乾胏」者,乾胏是臠肉之乾者,履不獲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猶如「噬乾胏」然也。
「得金矢」者,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
「利艱貞吉」者,既得剛直,利益艱難,守貞正之吉,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「未光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