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師之極,師之終也。大君之命,不失功也。開國承家,以寧邦也。小人勿用,非其道也。
[疏]「上六大君有命」至「小人勿用」。
◎正義曰:「大君有命」者,上六處師之極,是師之終竟也。「大君」謂天子也,言天子爵命此上六,若其功大,使之開國為諸侯;若其功小,使之承家為卿大夫。
「小人勿用」者,言開國承家,須用君子,勿用小人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大君有命,以正功也」者,正此上六之功也。「小人勿用,必亂邦也」者,若用小人,必亂邦國,故不得用小人也。
處師之時,柔得尊位,陰不先唱,柔不犯物,犯而後應,往必得直,故「田有禽」也。物先犯己,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。柔非軍帥,陰非剛武,故不躬行,必以授也。授不得王,則眾不從,故「長子帥師」可也。弟子之凶,故其宜也。
[疏]「六五田有禽」至「輿屍貞凶」。
◎正義曰:「田有禽,利執言」者,柔得尊位,陰不先唱,柔不犯物,犯而後應,往必得直,故往即有功。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,若往獵之,則無咎過也。人之修田,非禽之所犯。王者守國,非叛者所亂。
禽之犯苗,則可獵取。叛人亂國,則可誅之。此假他象以喻人事,故「利執言,無咎」,已不直則有咎。己今得直,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。
「長子帥師,弟子輿屍,貞凶」者,以已是柔,不可為軍帥。已又是陰,身非剛武,不可以親行,故須役任長子、弟子之等。若任役長子,則可以帥師。若任用弟子,則軍必破敗而輿屍,是為正之凶。莊氏云:「‘長子’謂九二,德長於人。‘弟子’謂六三,德劣於物。」
今案:《象》辭云「長子帥師,以中行也」,是九二居中也。
「弟子輿屍,使不當也」,謂六三失位也。
◎注至「往必得直」。
◎正義曰:「往必得直」者,見犯乃得欲往征之,則於理正直,故云「往必得直」。
得位而無應,無應不可以行,得位則可以處,故左次之,而無咎也。行師之法,欲右背高,故左次之。
[疏]「六四,師左次,無咎」。
◎正義曰:六四得位而無應,無應不可以行,得位則可以處,故云「師左次,無咎」。故師在高險之左,以次止則無凶咎也。
◎注「行師之法」至「故左次之」。
◎正義曰:「行師之法,欲右背高」者,此兵法也。故《漢書》韓信云:「兵法欲右背山陵,前左水澤。」
雖不能有獲,足以不失其常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未失常」者,釋「無咎」之義,以其雖未有功,未失常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