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「噬」以喻刑人,「臘」以喻不服,「毒」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「遇毒,小吝無咎」。
[疏]正義曰:「噬臘肉」者,「臘」是堅剛之肉也。「毒」者,苦惡之物也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「臘肉」,非但難齧,亦更生怨咎,猶噬臘而難入,複遇其毒味然也。
三以柔不乘剛,刑不侵順道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無大咎,故曰:「噬臘肉遇毒,小吝無咎」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位不當」者,謂處位不當也。
噬,齧也。齧者,刑尅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「噬膚」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「滅鼻」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「滅鼻」而「無咎」也。「膚」者,柔脆之物也。
[疏]正義曰: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當,故曰「噬膚」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
「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」,故至「滅鼻」,言用刑大深也。
「無咎」者,用刑得其所疾,謂刑中其理,故「無咎」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乘剛」者,釋「噬膚滅鼻」之義,以其乘剛,故用刑深也。
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「無咎」也。「校」者,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[疏]「初九」至「無咎」。
◎正義曰:「屨校滅趾」者,屨謂著而履踐也,校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無位之地,是「受刑」之人,「非治刑」之主。
「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」,積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
「罰之所始」,必始於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誅。在刑之初,過輕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為懲誡,故不復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沒其趾,桎其小過,誡其大惡,過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雖複「滅趾」,可謂「無咎」,故言「屨校滅趾無咎」也。
過止於此。
[疏]正義曰:釋「屨校滅趾」之義,猶著校滅沒其趾也。小懲大誡,故罪過止息不行也。